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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级: 经理助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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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管制度(十三) |
第七章 奖惩考核规定
第一节 总 则
公司或由公司职能部门(经总经理批准发布)制定的各项规范、制度、文件,公司管理规定、员工手册等,是全体员工的行动指南,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文件规定发挥相应的检查、考核与通报职能。
公司部分部门岗位因工作特殊性质所制定的其他奖惩规定,经总经理签发批准后,按照该部门规定执行。
第二节 奖励规定
第一条 奖惩的种类分为:表扬、嘉奖、小功、大功四种。
第二条 奖励办法:
1、凡记表扬一次者,年底加发一天薪资;
2、凡记嘉奖一次者,年底加发三天薪资;
3、凡记小功一次者,年底加发一周薪资;
4、凡记大功一次者,年底加发半月薪资;
第三条 公司员工有如下表现之一者,给予表扬一次:
1、平时工作认真负责、吃苦耐劳,刻苦钻研业务,公司领导及同事一致公认者;
2、忠于职守,廉洁奉公、模范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;
3、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企业,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成效者;
4、团结协作,愿在工作中挑重担者;
5、拾金不昧,品德高尚者;
6、坚持原则,大胆管理,本部门工作出色者;
7、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检查中,其成绩赢得领导认可者;
8、在防止业主被盗、丢失等事故方面有具体事迹者;
9、其他还应予以记表扬之事项者。
第四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嘉奖一次:
1、对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之事,见义勇为,能事先举报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免损失者;
2、遇应急事故,能随机应变,措施得当,使生命、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者;
3、为企业节约资金和能源,使公司获得一定效益者;
4、为公司献计献策,对公司有一定贡献者;
5、其他还应予以记嘉奖之事项者。
第五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小功一次:
1、对公司经营管理,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者;
2、维护公司利益,抵制不正之风,事迹突出者;
3、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,使公司获得较大利益者;
5、其他应予以记小功者。
第六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记大功一次:
1、对公司有特殊功绩或贡献,使公司获得重大利益者;
2、为保护公司和辖区业主生命、财产,不顾个人生命安危,奋勇救护者;
3、其他应予以记录大功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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